时间:2021/12/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中国资本观察

现实生活中,无论做生意办企业,融资贷款司空见惯。作为朋友伸出援助之手,借钱救急更是人之常情。

然而,如果借出去的钱不能如期归还,且遇对方耍赖,无视法院判决,抗拒法院执行。出借人又该如何呢?

作为借款人,当初白纸黑字、信誓旦旦如期还款。为何又要一拖再拖、甚至背信弃义?这其中,果真有着不可抗拒的客观现实,还是另有隐情?

借款救急却陷“泥潭”

吉林省的姚女士是本文的主人翁。而姚女士所控告的对方是山东德州人,名字叫郑九州,住吉林省双辽市。

姚女士在出示给双辽市公安局的控告书中称,请求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被控告人偿还控告人欠款。

姚女士称,“年4月,郑九州通过中间人马立涛以资金周转为由,允诺月利3分的回报向我借款30万元,答应一个月内归还本息。”

姚女士向《商业观察》反映,当时她把自家一处多平米的房产作抵押,从长春一家名为银通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贷出50万元,并将其中的30万元借给了郑九州。借据上有郑九州的签名,并盖有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约定一个月归还本息,可半年过去了,姚女士也没有收到郑九州的还款。无奈之下,姚女士在年11月将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郑九州起诉到双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判决“被告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姚女士人民币30万元,并从年9月份起按月利3份给付利息,利息给付至还清欠款之日至。”

双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时间是年12月13日,可是在超出规定的期限之后,姚女士仍然没有收到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郑九州的还款。年1月13日,姚女士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强制执行。

“郑九州闻讯后,主动找到姚女士表示,暂缓执行法院判决;并请姚女士替他承担返还银通公司本金利息和违约金20万元,以上合计,元整。后又于年10月29日向姚女士出具60万元的借条(姚女士同意减去22,元),一个月内返还,以保证姚女士抽回抵押的住房。姚女士为保住自己的住房再次受骗。”姚女士在控告书中写道。

查封设备露“马脚”

前期借出的30万元本息要回,却又再次借款以求挽回损失。姚女士这样做,果真能如其所愿吗?

双辽法院作出的()双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辽市那木乡厂区内发酵罐四个(南数第一.二个北数第一.二个))以,.00元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姚女士。”

拿到这份执行裁定,姚女士心里踏实了许多,虽然不是现钱,但这种以物抵债方式也总算有个说法。

然而,当年1月30日,双辽法院对执行裁定的设备进行查封时姚女士才知道,早在3年前,也就是郑九州向她借款的那年,郑九州就已经欠债几千万元,并将该厂的房产抵押给了案外人,没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

“郑九州一直谎称该厂项目是双辽政府国家项目,每个大罐都值上百万元。”姚女士当初的印象是,郑九州和他的企业似乎很有经济实力。殊不知,当时与郑九州合作的北京投资公司已经对其追债,并以诈骗万元提起诉讼。

此时的姚女士如梦方醒。可是,就在她去厂区拆卸法院裁定给她的大罐时,郑九州上前阻止,并允诺凑钱替她赎回抵押的房产。姚女士再次信以为真,没有拆走大罐。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姚女士始料不及。

“郑九州在年2月到5月之间偷偷撕掉法院封条,将法院裁定给姚女士的四个大罐又私自抵债给案外人——双辽市的孟某,并于同年12月30日与孟某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接到双辽法院执行局郭春厅长的通知后,姚女士才知道又被郑九州欺骗。

姚女士对《商业观察》说,为了偿还银通公司的贷款,她又用从银通公司赎回的住房在兴业银行做了贷款。截止年3月,姚女士已经欠下兴业银行贷款本息万元。

由于一直没有收到郑九州的还款,姚女士为保住自己唯一的住房,只好又从朋友那里筹借资金偿还兴业银行贷款。之后再用这套住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万元归还朋友。

姚女士无家可归,只好寄宿母亲家。

郑九州为了安抚姚女士,再一次找到她,并称他有项目融资进入,可偿还万元和工商银行协商赎回姚女士抵押的房产。但之后一直也没有兑现。直到年,姚女士委托律师向其送达催款律师函,郑九州才不情愿地出具了还款万元的还款计划书。然而时至今日,姚女士还是没有收到郑九州的还款。

真假虚实环环相扣

仅从以上的控告内容不难发现,看似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却由于被告人不断的将法院已裁定的抵押物重复转让,造成姚女士借出去的款项迟迟未能追回。

本来是法院裁定的抵押物,郑九州为何又私自抵押给案外人孟某?这其中又有什么关联?

《商业观察》注意到,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中有一份“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这份案由为合同纠纷的调解书表明,原告孟某,被告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九州。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继续以物抵债协议书,将抵债房产及设备(协议约定共计2万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在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履行年12月30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经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份(吉03民初字3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了郑九州与孟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合法性。

年4月初,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科认定当事人有拒执嫌疑,遂发函给双辽市公安局,要求协助调查“郑九州与孟某的以物抵债协议”。

年8月20日,在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双辽市警方开始调查郑九州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及合同诈骗一案。

年9月,郑九州因伪造公文罪被双辽市公安局关押在双辽市看守所。

年7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了()吉03民监9号民事裁定中止原以物抵债调解书。

年9月12日郑九州在双辽市看守所通过律师给姚女士出具了万元的欠款字据,指明要以项目转让款中的钱还款。

既定事实难兑现

事情进展到这里看似姚女士的维权路应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姚女士明白这将是她又一个新征程的开始,因为九州公司项目几经转让已经不知道她的钱该从哪个转让款中讨要了。

“年,双辽市政府对垃圾处理环保项目做出转让,又将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固定资产(包含双辽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给受害人姚女士的企业固定资产及厂区的其他固定资产等,评估出4万作为双辽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作出评估后,将该项目出让给另外一家公司,收取巨额转让费用,但固定资产所有人姚女士并不知情。”姚女士告诉《商业观察》。

姚女士是法院裁定的执行财产债权人,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执行财产即被转让,那么,作为项目的转让人——双辽市人民政府又作何解释?

中共吉林省双辽市委宣传部在接到《商业观察》采访函后,曾给出一份“关于双辽市九州万拓有限公司垃圾处理厂有关问题的说明”。

“说明”中梳理了郑九州与双辽市政府合作建设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事情的来龙去脉。

大致意思是,7年,北京九州万拓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郑九州(山东德州籍)来到双辽(几年后又注册双辽九州万拓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北京九州万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权益划转至双辽九州万拓科技有限公司),意向是与双辽市政府合作建设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市政府在7年4月25日与其签订了《双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项目建设合同书》,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该项目一拖再拖,无法完成。

“说明”中阐述的意思表明,导致项目搁置大多是郑九州方面的原因,比如从最初约定的建设周期为8个月就开始“违约”。到之后的“郑九州也多次被司法拘留,设备和多数有价值的固定资产都被依法查封至今,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再到“年5月1日,由于郑九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特许经营权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市城管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约定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将土地恢复原状。郑九州在签收后,仍没有履行协议,并切断了与市城管局的一切联系。”

“说明”最后解释说,“因此,不存在政府对企业资产收回又出售的行为。”

无言的结局

从中共吉林省双辽市委宣传部出具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垃圾处理厂项目”是双辽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园林城、文明城的“三城同创、城乡共建”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市政工程,政府职能部门都很重视。

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最后却因为郑九州的“种种原因”致使该项目以搁浅而告终。

在姚女士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商业观察》还发现一份郑九州于年9月12日以九州万拓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出具给“双辽市政府财政局”的字条,上面写道:关于欠姚女士本息万元整,我和政府签的有协议,我双辽市九州万拓环保科技公司如果双辽市垃圾处理厂无法再建设或政府不让建设,政府赔偿我公司万元,设备拆走。请财政局扣留万元直接给姚女士。

显然,郑九州知道其在投资建设垃圾厂项目中的资产可以抽出万元偿还姚女士的欠款。那么在垃圾处理厂项目转让之后,政府是否考虑过郑九州的这个意向?而项目转让款对郑九州来说是否有支配权益呢?

中共吉林省双辽市委宣传部在出具的那份“说明”中这样写道:年1月2日,郑九州委托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吴海媛、朱立萍两位律师,起诉双辽市政府,要求返还九州万拓公司在建工程价值款万元,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双辽九州万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年6月底,九州万拓公司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九州万拓公司于年10月8日撤回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驳回了郑九州要求返还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也就说明他没有支配这笔钱的权利,而他出具的那份“请财政局扣留万元直接给姚女士”的字条,显然对姚女士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姚女士由最初借出去的30万元起开始追要欠款,后又增加至万元,但经过长达近八年的时间却一直未能追回。这期间她走遍了双辽政府所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去过吉林、北京上访……

尽管如此,该案至今仍未得到解决。这其中的兜兜转转、曲曲折折也许只有姚女士能体会到,而这起事件的是非真相又有谁能说得清?谁又能为姚女士讨还一个公道?

姚女士的维权生涯还在继续。

记者

邓睿

编辑

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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