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市发改委高度重视全市节能审查工作,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时,各地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发展改革部门执法人员若发现项目建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且该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节能审查行政处罚范畴的;

2.收到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建议或群众举报,经核实后该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节能审查行政处罚范畴的。

第二项节能审查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无异议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完成《现场检查笔录》。

第三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依据调查结果,认定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事实。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予以采纳;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组织听证会。

第五项《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经集体讨论通过,可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项市发改委按照《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四条及《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协调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宣告后,当场交付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当场交付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执法文书送达回执。

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违法违规项目由市发改委监督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督促该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项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处理完毕,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经市发改委认定,可以复工建设或复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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